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3.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4.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5.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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