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以上原因被驳回的商标还可以再“抢救”一下,复审时可以从这三个角度做切入点:
证明商标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
从形状、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方面证明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让公众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
如果驳回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的,可以证明商标长期处于使用和宣传状态,具有一定知名度。
哪些驳回商标没必要再“抢救”呢?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很大概率上会复审失败: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