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商标供求 | 分类帮助 | 商标注册 | 高级搜索
  热门商标:女装商标 |男装商标 |童装商标 |内衣商标 |英文商标 |服装商标 |餐饮商标 |手机壳商标 |化妆品商标 |皮具商标 |酒类商标 |自有商标

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者:21354687@qq.com 发布日期:2018/6/6 8:55:38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也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此外,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于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还具体列举了十种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商标资讯 | 转让流程| 新手帮助| 手机网站
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 15858991839 童顾问| 13566711441 小菲| 18257897732小尚
浙ICP备2022034874号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288号创想广场四楼3A05
义乌商标转让,广州商标转让,温州商标转让,北京商标转让,杭州商标转让,泉州商标转让,上海商标转让,嘉兴商标转让,江苏商标转让 ,常熟商标转让,四川商标转让,服装商标转让,中国商标查询网
100
服装鞋
袜区
商标高
级搜索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