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
从这一角度出发,否定论者指出,商标功能的发挥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因此就一件具体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权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注册商标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不存在该注册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中,被反向假冒人的注册商标已脱离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此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角度:
从该角度,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者指出,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合法地取得了他人生产的商品及附着于其上的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对该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依法进行支配,包括继续销售、销毁、使用等。只是由于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存在,行为人对商品及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对该商标标识作任何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产品及商标标识之后,并未对该商标标识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权利用尽理论:
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在未改变商品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摘除、撤换商标)将商品继续投入流通,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确,各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内立法均将商品改变作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但值得讨论的是这里的商品未发生改变即不侵犯商标权是否有条件——摘除他人商标标识是否足以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在投入市场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摘除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妨碍了商标权人对自己商标的使用。如果给予商标使用权足够的重视,将商标使用权作为商标权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摘除他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使用权,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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