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商标是否注册,是否主张商标权是商标使用人自己的权利,因此,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原则上国家不去干预,这也是实行商标注册国家的通例。说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只要未注册商标使用时符合法律规定。既然我国法律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那么有关商品不仅可以生产、销售,而且还可以出口和参加各种优质产品评比。未注册商标就会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其中也必然会出现一些出了名而尚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这些商标由于缺乏《商标法》的保护更容易受到投机者的侵害。
之所以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者会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考虑生产尚未稳定,产品没有成型,可能需要不断地根据市场行情来更换生产、经营方向,或者由于生产的产品属于地产地销的小宗产品,商标一旦注册其经营生产的商品种类、服务类型便不得随意更改。既然法律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那么理就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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