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包括如下三种行为:
(1)将其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
(2)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
(3)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
商标恶意抢注的前提是他人有在先的权利存在,商标注册人对此明知,且心怀恶意,在国家工商总局抢先申请注册。一般而言,其目的都是让消费者将抢注者的商品及服务与他人的商标或者艺术形象对应起来,将消费者的信任嫁接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来。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本质就在于通过抢注行为,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 商标恶意抢注首当其冲损害了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抢注者侵犯,如果抢注的商标尚在公告期内,则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但是尚未超过5年期限,则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出争议,驰名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裁定的3个月内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如对该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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