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相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f)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i)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注明商标组成部的除外;已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2)相对禁止注册的情形:
a)直接描述商品的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予以注册;
b)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受法律保护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相冲突;
c)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d)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