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撤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存在的问题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转让人对自己注册商标的处分,是法律赋予转让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对转让人行使该该权利有一定限制,即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撤回该转让申请.或者一方反悔,另一方无异议,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为什么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申请、争议申请,均允许当事人撤回,而对转让申请却不允许当事人撤回呢?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自愿解除转让协议,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其必须转让或必须受让注册商标。商标局关于不得撤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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