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由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存在的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而在商标局的审查转让程序中,所谓的“共同提出申请”仅仅是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公章。其它有关转让的手续,《商标法》均规定由受让人办理。但通过金剪刀案不难发现,仅有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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