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被注册和被权利人合法使用的证据材料。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应当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注册商标权利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商标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3)注册商标的其它材料,例如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住所、主要营业地、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姓名、卫生许可证、工商登记资料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商标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商标标识及使用该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影像等;
(2)犯罪嫌疑人制造、销售上述商品的意向书、合同书、宣传材料、价格标签等;
(3)买受人、产品的加工、运输、仓储等相关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以及犯罪结果的证言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冬季、目的方面的证据。旨在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
(1)犯罪嫌疑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曾经发生业务合作的有关文件;
(2)注册商标在犯罪地的知名度,等等。
5、制造、销售金额、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依据。销售金额或者非法经营额反映商标犯罪行为实施的规模,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的轻重的重要依据,是控告商标犯罪的重要证明材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证明材料。
(1)涉嫌产品的数量。表现为库存记录、运输记录、销售记录、合同、发票、账簿等书证形式。
(2)单价或总价。表现为销售记录、合同、发票、账簿、价格标签等书证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败诉。证据材料体现为行政处罚书、判决书等。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商标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其他情节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制造、销售的场所的照片,有关证人的证言,工商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听证记录,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公证书,制造或者销售过程的录像资料等。
(二)控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收集的证据材料。
控告本罪时,上述(一)所述的各样材料均应收集,但本罪不涉及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商标标识的使用商品的情况可不予以收集。除此以外,控告本罪还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关商标印刷方面的资格、行政许可、印刷商标标识的合同、销售商标标识合同、出货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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