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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定性农民山泉矿泉水为商业欺诈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11-30 已有241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随着大众对商标的认识程度越来越强,国家对于商标的管控力度也越来越严格,此前对于恶意侵权的商标,法院会判决其侵权企业不得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并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而随着商标法案的逐渐详细化,涉嫌恶意进行商标欺诈的行为被划定为商业欺诈行为,侵权者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这一问题一定要引起需要购买商标的企业关注,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进行商标购买在关注商标营销影响力的同时,一定要关注到不要有后期侵权状况发生。
        此次被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商业欺诈的商标主要有,农民山泉,娃恰恰,康帅傅等类型侵权商标,这一类型商标不仅是某些企业私自进行注册,我们也可以发现和此种类型相近的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上也有所销售。在商标防侵权细化流程之前,这一行为并不会造成侵权也不会形成商业欺诈案件,因此一些企业依然可以以此种方式作为擦边球打响自己的品牌市场增强产品的销售。
         而在目前我国商标管控力度不断加强细化流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在使用农民山泉,康帅傅这一类型商标是就极为不妥当了,目前在各个类型的商标转让平台上都有此种类别化的商标进行销售,为了避免企业后期会受到侵权纠纷的影响,直接造成商业欺诈情况发生,企业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进行商标购买时,一定要避免购买此类型商标,想要扩大市场知名度以及影响力借助名品商标增强自己的产品销售额度,要采用其他的方式。例如采用和某名品商标在外观方面相似的商标时,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进行筛选,我们首先要看注册年份,如果该商标的注册年份早于某品牌商标,那么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对其进行购买,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时间早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该类型商标注册时间晚于名品商标,那么就不适合入手,不论对于任何领域的企业产品商标来说,这一法则都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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